为切实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和维护,提升灭火救援通行保障水平,全力维护社会公共消防安全,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从即日起至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结束,在全县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治理对象和重点。本次整治的对象为:全县范围内高层建筑和大型商业综合体、文博单位、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居民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本次整治的重点为:消防车通道违法停放车辆,违章搭建构筑物或者设置摊位,违法设置铁桩、石墩、水泥墩、限高杆、架空管线等固定障碍物等限宽限高行为及其他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
二、落实消防车通道管理责任。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落实以下维护管理职责:1.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2.指派人员开展巡查检查,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对违法占用行为进行公示;3.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4.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5.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通行;6.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群众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识;7.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三、实施消防车通道集中划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有关规定,对单位或者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沿途实行标志和标线标识管理。
在消防车通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当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无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厘米,线宽15厘米;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20米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
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厘米,内部网格线宽10厘米,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度,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同时在消防车通道两侧设置醒目的警示牌,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道,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
四、开展消防车通道自查自改。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要结合“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依法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对照治理重点,认真开展自查自改,清理消防车通道违法停放车辆,违章搭建构筑物或者设置摊位,违法设置铁桩、石墩、水泥墩、限高杆、架空管线等固定障碍物,及时消除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等隐患问题。对于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各镇街、社区成立管理机构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专门人员,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防止被占用、堵塞。
五、严格查处消防车通道违法行为。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清除、脱离等代履行措施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对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
六、将消防车通道违法行为纳入信用体系。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或者多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建立健全单位和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制度,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严重失信信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七、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群众发现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可拨打96119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投诉。
特此通告。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