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为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城乡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众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周边10公里范围内、高速公路及铁路两侧各3公里范围内、国道及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以及重点区域、人口聚集区为禁止焚烧秸秆区域。凡在禁止焚烧秸秆区域露天焚烧秸秆均属违法行为。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为小麦、油菜、水稻、玉米、豆类等农作物秸秆。

    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引导农户因地制宜开展秸秆机械化还田、氨化、堆沤、生产食用菌等综合利用措施,分片堆储,定员监管。

    三、环保、公安、农业、监察、宣传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会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切实抓好禁烧工作。环保、农业、公安等部门要联合巡查禁烧工作,对出现的焚烧事件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及时通报情况;农业部门要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变废为宝,推动禁烧工作;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责任事故的行为。

    四、凡违反有关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由县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当事人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露天焚烧秸秆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69,县农业农村委电话:73332167。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石柱府通〔2016〕1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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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谢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