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2019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公共安全风险,保障广大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新修订的《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场所

    (一)县级及以上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居民小区及城镇居民楼阳台、窗户、楼道、屋顶上;

    (三)车站、码头、桥梁、隧道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重要军事设施、通讯设施、仓(储)库驻地、文物保护单位等;

    (五)医院、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教学、科研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场所;

    (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

    (七)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十)县城内街、道、路、巷;

    (十一)森林防火区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各级政府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场所。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时间

    (一)限制区域

    1. 旗山区域:在良玉广场对岸从风雨廊桥上行50米至后河大桥桥北临河沿线;风雨廊桥下行200米至旗山大桥临河沿线;

    2. 城东区域:在滨河东街从关门岩大桥上行150米至双庆桥临河沿线;

    3. 城南区域:在滨河西街从滨河晓月小区1栋楼滨河边至滨河晓月公园门球场临河沿线。

    (二)限制时间

    2019年2月4日(除夕)至2月19日(元宵节),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严禁燃放。

    三、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在本县燃放区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四、在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护。

    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场所,由其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标志,并负责管理。

    七、严肃处理违法行为。

    (一)对违反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和安监部门依照《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和本通告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或向公安、安监等部门举报,举报电话为:110、73334133、73334134(县公安局),73325500(县安监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2月19日止施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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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石柱谢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