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经验”在石柱“再结硕果”

我县构建“11451”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机制

县法院工作人员召集行政争议双方代表化解矛盾纠纷

本网讯(记者李玉霞罗贤为文/图)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预防、化解行政争议,2022年,市高院联合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出台《关于协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意见》,对该项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在市法院的指导下,县法院积极搭平台、建机制,联合县检察院、县司法局,搭建起了“11451”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机制。今年1-10月,委派(托)县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化解案件占新收行政诉讼案件的28.85%,县法院自行主持化解后当事人撤回起诉案件占当期审结行政案件的51.67%。

组建“一个”跨部门领导团队。县法院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参与、检察监督”模式,组建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分别下设业务指导、法律监督、争议化解三个工作组,构建协同化解联动机制,统筹协调各方资源。

搭建“一个”可共享解纷平台。县法院积极探索平台建设,在县司法局挂牌设立“石柱县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由行政复议人员担任化解员,在全县33个乡镇(街道)基层治理指挥中心及县法院、县检察院设行政争议化解分中心,对未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件,可使用化解中心平台资源化解争议。

创建“四项”多元化解纷模式。县法院根据行政争议成因及来源,区分案件难易程度及县内县外情况,建立了“常驻化解、特邀化解、联动化解、跨域化解”四类不同化解主体及化解层级参与的多元化行政争议解决机制。

常驻化解机制。由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人员和3名熟悉行政法律法规的律师担任常驻化解员,对适宜化解的简单行政争议,由化解中心指定1至2名常驻化解员化解争议。

特邀化解机制。聘请5名有影响力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及2家专业性较强的组织参与行政争议化解,履行监督职能。

联动化解机制。对涉及重大政策调整、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活动等事项,县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建立大要案联动化解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主监督、司法参与”的重大行政争议联动化解机制。

跨域化解机制。对适宜化解的异地行政机关为被告案件,在市四中法院辖区建立交叉化解机制,县法院可委派(托)至被告属地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进行化解,异地法院可将本县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委派(托)至本县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进行化解。

健全“五项”工作保障制度。县法院推动建立“联席会议、业务指导、法律监督、信息共享、工作考评”五项工作保障机制,增强多元解纷机制的生命力和执行力。

联席会议制度。由法、检、司组建,邀请县委、县政府领导参加,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总结经验。

业务指导制度。县法院通过“个案指导、类型化指导、跟班学习”等方式指导化解中心提升化解能力,提高实质解纷效果。

法律监督制度。由县检察院通过“口头监督、书面监督、联动监督”等方式监督化解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信息共享制度。建立每季度共享机制,及时改进指导、监督、化解方法,提升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水平。

工作考评制度。建立外部和内部“双考评”机制,将行政机关参与纳入平安石柱及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体系,实行正向激励和负面评价。

抓实“一套”诉源治理措施。县法院对外积极搭平台、建机制、促落实,推动“石柱县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实质运行,对内积极能动司法,建立一套“诉前预防、诉中化解、诉后延伸”行政争议诉源治理机制,减轻当事人讼累,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

诉前预防方面。建立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常态化交流指导机制,对常见执法问题进行风险提示,强化“以案释法”,从源头预防争议产生。

诉中化解方面。对适宜化解的行政争议,立案前、审理中、判决前,征求当事人意见,引导其通过第三方化解平台或法院组织化解的形式,化解争议。

诉后延伸方面。对已审结行政案件,需行政机关进一步处理的,指导行政机关正确处理争议,避免再诉;对已生效裁判或化解协议明确行政机关履行相应职责的,提醒行政机关及时主动履行职责,避免再错;对行政相对人诉求未被支持的案件,发送判后答疑需求反馈表,全面释法明理,促进案结事了。

据了解,该机制运行以来,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实现了化解案件、拓展职能、协同治理有机统一的共治共赢效果。2022年,全县行政案件实现无申诉、信访。今年1-10月,简易程序适用率22.95%,当期审结案件无申诉、信访。


[打印]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