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谭艳波 通讯员 李海川)近日,县农业农村委执法支队与县公安局西沱水陆派出所通过抖音平台发现一起炸鱼案,经过公安机关人脸识别系统甄别出了当事人罗某和谭某某。西沱水陆派出所随即传唤了当事人,经过询问和现场指认,确认了当事人于2023年春节期间在跳脚石河及其支流槽房沟流域用火炮炸鱼的事实。
据了解,罗某、谭某某于今年春节回家祭祖期间,在西沱镇跳脚石河游玩时,使用祭祖剩下的“震天雷”火炮在跳脚石河及其支流槽房沟炸鱼,以火炮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将鱼震晕然后用网捕捞,获得“白条子”鱼若干条,并将其做成烤鱼食用,两人全程录像并发抖音炫耀。该视频被大量转发,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事发后,县农业农村委和公安机关高度关注,利用信息互享机制,组织力量迅速侦查,借助公安机关人脸识别系统,很快将嫌疑人罗某、谭某某抓获。经罗某、谭某某现场指认,炸鱼位置共有3处。根据市农业农村委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渝农发〔2020〕148号)的规定,其中1处是跳脚石河(石柱县西沱镇玉石村里上坝组跳脚石河与槽房沟河交汇处),为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名录——其他重点水域(石柱县)禁捕范围。
罗某、谭某某的炸鱼行为,经县农业农村委认定为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捕捞方式捕鱼,目前已经移交西沱水陆派出所依法立案调查。
近年来,我县多形式、多角度广泛开展禁渔宣传,市民禁渔护渔意识不断提高,全县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但还是有市民心存侥幸违规捕鱼,以身试法。县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再次强调:2021年1月1日0时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石柱县“一江七河”水域实行十年禁渔,禁止非法捕捞;每年的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钓期,所有禁捕水域全面禁钓,禁钓期间禁止一切垂钓和非法捕捞行为。有非法捕捞、收购、加工、销售野生江河鱼类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在禁钓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毒、炸”等方法和农业农村部禁用渔具,涉嫌刑事犯罪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