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2年12月23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夜间造成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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