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为图“方便”损坏护栏遭处罚

本网讯(记者 彭少)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一市民为图自己“方便”恶意损坏人行护栏被处罚。

当天,县城市管理局正组织工人维修南宾街道玉带南街路段的人行护栏,此时,街边一杂货铺的店主何某拿起榔头冲了出来,锤打已经修好的人行护栏,被工作人员及时制止,随即报警。

经民警调查了解到,原来,何某认为人行护栏安装好之后,影响自己杂货铺装卸货,所以实施破坏行为。

经过民警现场教育,何某主动承认了错误:“我当时也是一时冲动,没有为别人着想。人行护栏是维护行人安全的,我为了自己方便损坏护栏确实不应该,而且安装师傅也很辛苦,我太自私了。”何某表示非常后悔,为自己的行为感到羞愧,愿意赔偿毁坏栏杆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向安装的工人以及有关部门道歉。

道路护栏和人行护栏是保障道路安全的重要设施,设置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行车和行人秩序,引导市民摒弃交通陋习,减少交通事故和意外事故发生。

执法人员提醒广大市民:市政公用设施服务全体市民,每位市民应当自觉爱护、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共同维护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保护市政公用设施是每位市民的责任和义务,要勇于揭发举报一切损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支持管理执法人员依法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凡阻碍管理、对抗执法、打击报复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任意损毁、占用公共设施将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故意毁坏公共设施,造成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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