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冯中成遇害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

2021年11月23日上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车管所民警冯中成被杀害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李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左右,李智因自身原因将其持有的出租车经营权转让。7月20日16时许,李智打电话给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互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1及被害人陈某2(陈某1的儿子)要求重新租车,但被告知车已全部租完。李智认为是陈某2及陈某1不想将车租给他,便产生了报复二人的想法。

2021年7月21日早上,李智携带两把匕首前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互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寻找陈某1、陈某2未果,得知新出租车正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车管所内上户,便搭乘出租车前往车管所。同日上午10时40分,李智来到车管所停车区找到陈某2,拿出匕首朝陈某2背部等部位捅刺。陈某2被刺伤后,跑向车管所服务大厅求助。服务大厅内的民警被害人冯中成见状,立即前往停车区查看,在大厅前的阶梯处与李智相遇,李智持刀朝冯中成胸腹部捅刺,致冯中成受伤。李智进入服务大厅未果后,又再次持匕首追刺冯中成。冯中成退至服务大厅玻璃门外因伤重倒地,民警被害人崔某、邓某也前来制止。李智趁崔某不备,持刀捅刺其后腰致崔某受伤倒地。邓某与其他民警及群众共同围堵李智。李智在逃离过程中持匕首和在地上捡的警棍拒捕,用刀划伤邓某右前臂。最终,李智被现场民警合力抓获。冯中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陈某2、崔某、邓某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崔某为轻伤一级,陈某2为轻伤二级,邓某为轻微伤。李智经鉴定,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智因未能租到出租车而心生怨恨,持匕首在公安机关办公场所公然行凶报复陈某2,后为抗拒抓捕,又持匕首连续捅刺多名履行职责的民警,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被告人李智作案动机卑劣,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被害人和被告人的亲友旁听了一审宣判。  (重庆法治报 记者 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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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成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