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群防群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应急〔2020〕69号)和《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渝应急发〔2021〕32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所有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全县统一设置“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受理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可以拨打该电话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举报内容应当说明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相关证据和有效联系方式,提倡实名举报。
第四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接受举报后,属于县应急管理局核查范围的,由县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开展举报核查工作;属于其他部门核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核查并形成记录备查。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县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上级部门可以直接核查下级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案件,也可以将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案件指定下级部门核查,下级部门指定核查结束后应当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五条经查证属实后,对有效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举报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谎报瞒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会同县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对前款规定的重点举报事项及奖励标准进行细化或者调整,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七条举报奖励的审核和实施:
(一)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县级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实施,举报奖励由受理核查处理的部门实施。
(二)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实行一事一奖励,应在核查属实后20日内发出领奖通知。
(三)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认为不宜或者不便现场领取的,可以提供指定的银行账号进行转账;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八条下列情况不适用于本办法:
(一)被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
(二)被举报事项已被责令限期改正,正在责令期限内的;
(三)被举报单位在举报前已排查出举报事项并列入整改计划或已整改的;
(四)经核查,举报事项不存在或者无法核实的;
(五)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六)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的;
(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举报奖励规定,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奖励的;
(八)具有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第九条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条参与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相关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明确举报受理核查处理机构、办事流程。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工作场所张贴相关“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及奖励标准清单”,并纳入职工培训内容。
第十四条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督查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和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进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石安监发〔2018〕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