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以来,石柱县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在执勤执法中依法扣留的车辆 (含电动车),驾驶人至今仍未到我大队接受处理,请以下驾驶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接受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对以下扣留的车辆依法进行报废处理。
特此公告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