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创造文明、和谐、健康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

(一)石柱县城建成区为禁放区域,具体范围包括:老街社区、新开路社区、横街社区、正街社区、红井社区、城东社区、双庆社区、红星社区、城北社区、下街社区、红卫社区、较场坝社区、华丰社区、城南社区;

(二)石柱城市规划区内的禁放区域,具体范围包括:万安街道龙坪村龙王组、下路街道银河社区;

(三)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居民小区、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国家机关办公区域、重要军事设施、通讯设施、文物保护单位等;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洞、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以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时间

(一)限制燃放区域

1.旗山区域:从风雨廊桥上行50米起至水佛桥止的临河沿线,旗山广场;

2.城南区域:从滨河西街滨河晓月1号楼起至滨河晓月公园门球场止的临河沿线。

(二)限制燃放时间

除夕至元宵节期间,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三、在本县燃放区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

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四、在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护。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

七、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石柱府通〔2019〕12号)

废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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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谢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