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这是继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总抓手之后,我们党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行的又一次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全面贯彻落实。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以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党的十八大以来,崇尚法治、厉行法治是党中央治国理政最鲜明的特点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就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这些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重点任务,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精髓,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遵循。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归根到底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这三个方面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把握。就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而言,三者是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其中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各级政府的基本准则,必须共同推进、形成合力。就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而言,三者相互联系、相得益彰,共同构成了法治建设的三大支柱,必须坚持一体建设、相互促进。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凡是与宪法抵触的法律法规都是无效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不得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不得享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我们要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抓住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这四个关键环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我们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立法体制机制。要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要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要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夯实依法治国的群众基础。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比较淡薄,有的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徇私枉法等问题,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损害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领域的正常秩序。因此,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要把法律知识作为自身基本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提升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特别是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作者系重庆社会科学院党组书记、院长唐青阳)

    (来源: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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