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贫困人员可免缴费享有居民养老保险

    本网讯(记者 周伟)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发布消息,根据相关社保政策,符合条件的贫困群众(包括我县)可以享有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优待政策。

    贫困人员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享受政府代缴费优惠,具体包括上年度认定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代缴对象由区县民政局、扶贫办负责认定。

    据了解,贫困人员享受政府代缴按居民养老最低缴费档次计算代缴金额。其中,特困人员由政府全额代缴(目前为100元/年);其余两类代缴对象由政府按70%代缴(目前为70元/年),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选择其他档次缴费参保的,政府仍按前述标准进行代缴,超过代缴标准的保费金额由参保人承担。户籍在我县、在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后年满60周岁、未参加任何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超龄贫困人员可免缴费直接领居民养老金。

    据悉,此次养老保险优待政策执行时间为2018年—2020年,2020年后将继续完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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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石柱谢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