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为烈属、军属、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

    本网讯(记者 马瑗)为进一步做好为烈属、军属、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弘扬新时代拥军优属优良传统,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1月20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武装部政治工作科联合下发《关于做好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乡镇(街道)于2019年2月15日前完成悬挂光荣牌工作任务,并将工作总结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通知》提出,悬挂光荣牌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做好悬挂光荣牌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列支相关经费,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悬挂光荣牌对象准确、档案齐全。

    《通知》的适用对象是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三属”)家庭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

    《通知》还明确指出,光荣牌的悬挂位置应尊重悬挂家庭的意愿,一般悬挂在其大门适当位置,保证醒目、协调、庄严、得体。因建筑结构、材质等因素不适合悬挂的,可在客厅醒目位置摆放。悬挂、更换光荣牌工作原则上于每年建军节或春节前进行。集中悬挂或更换光荣牌时,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应举行悬挂仪式,安排专人负责安装悬挂。悬挂仪式应简朴、庄重、热烈。

    悬挂光荣牌对象及其家庭成员依法被判处刑事处罚或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且产生恶劣影响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家庭悬挂光荣牌资格,已悬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

    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悬挂光荣牌。

    《通知》强调,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应加强对辖区内此项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导,对悬挂不及时、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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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石柱谢天]